张清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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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承担?

作者:张清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3次举报

??41)原告章国强购买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天隆城小区”B2003室商品房87.97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2)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在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于120.33)原告章国强认可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具备该房屋的交付条件,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

504528元。1220061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于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在交付房屋时未取得房屋大产权。420061日至同年3日期间的违约金。直至11

200512日,其与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其向上海强隆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502000元(实际支付200531日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时须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但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却在11

200624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

20061日计算至420063日办理房屋交接书,故本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章国强的诉讼请求。??

??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的大产权,其交付房屋的条件存在瑕疵,故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已在办理“大产证”期间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手续材料,但违约金计算的数额应扣除双方约定的给予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

85条、第1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6208元。??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后认为,本公司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已满足了房屋交付的条件,故不应承担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至取得房屋“大产证”期间的违约金。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章国强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国强于420064日起至同年13日止的违约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本案中,原告章国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亦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取得房屋的“大产证”。按双方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后18条是针对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小产证”)作出的规定,而本案是约定“大产证”取得时间上的违约,前提条件略有差异,故可按原告章国强已付购房款总额,从交房后第16028元的判决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062日起至11504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


张清涛律师(15301702900),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2009年-201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