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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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作者:张清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8次举报

0046月,杨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1日杨某在工作中被撞伤,造成右胫腓远端骨折。事发后,杨某住院治疗22天,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后经杨某向其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00581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26日,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未享受工伤待遇,杨某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2万元。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杨某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遂以此推断认为,其工伤事故发生之日(20049月内)至作出伤残等级鉴定之日(2005826日)的期限应作为停工留薪期,并以此主张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审法院查明:20048月,被告月工资为1327.5元。经向被告主治大夫调查,按被告的伤情,其手术后3个月可下地走动,6个月可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停工留薪期确定为6个月为宜;原告按被告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被告工资。

      停工留薪期限决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并直接影响此后工伤待遇的起算时间。本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审理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为杨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医院给某公司开具出院证明,作为患者没有任何病休证明,而用人单位庭审中又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况且在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用人单位某公司既未要求杨某上班,也未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支持杨某的主张,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对其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不能举证,但就杨某的伤情来看,手术后其确实需要休养。对于休养时间即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在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以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为基础,同时参照杨某的伤残等级酌情考虑,并以此判决杨某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考虑医院的意见。停工留薪期,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由用人单位按照出勤发给工伤职工工资以及福利。职工因工负伤确实不能工作的,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职工虽系因工负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无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见,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长短的唯一标准。因此,法院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考虑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在医院出具的有关病休证明的证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调查取证,而不能偏离法律关于停工留薪期即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限的本意。

  停工留薪期应与伤残等级相协调。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确认,可延长12个月,即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伤残等级分110个等级,当然不排除不构成伤残也有停工留薪期的情形。但职工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应基本上保持协调。这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重要事实依据,是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是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所谓两者相协调,即是按通常情形最重的1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最多24个月,2级伤残、3级伤残等以后的伤残程度,停工留薪期逐渐递减。本案中,杨某是较轻的9级伤残,与其伤残程度相协调,停工留薪期不可能过长。

  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为届满标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但并非工伤发生之日至评定伤残等级前,均为停工留薪期。现实生活中,职工尤其是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很多。对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距事发之日就可能长达12个月。如果不考虑医院的意见,以及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一味地将这段时间均作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与工伤职工的伤情不符,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亦未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即说明对此无需确认,而并非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因为,工伤职工的伤情是确定的,由伤情决定的停工留薪期也必然是确定的,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况且,将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权交由法官行使,也与法官的专业技能不相符合。因此,对停工留薪期相关法律应明确予以规定,建议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一并确认。这样既可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使工伤职工对自己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更好地主张权利。如对于停工留薪期满、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的这段时间,由于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工伤职工虽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职工必要的生活费用,故工伤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生活费。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一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也是可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即可予以印证。


张清涛律师(15301702900),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2009年-201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