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个体经营一家足浴店,何某在该足浴店担任足疗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何某想用酒精炉做晚饭,因两人缺乏基本的操作知识,在熄灭酒精炉时用嘴去吹,火焰顺势将何某的头发点燃,接着将何某的衣服燃烧,何某被严重烧伤,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出院后,何某家属找到张某协商赔偿,但张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且自己已经垫付了20000元医疗费,不应该再赔偿。
何某家属找到张清涛律师,咨询赔偿事宜。张律师分析后认为,张某作为雇主,何某作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受伤时是在做饭而非从事雇佣工作,双方共同操作酒精炉不当,造成何某被烧伤,张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不同意赔偿不合理。张律师接受何某家属委托后,委托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何某的伤情做司法鉴定,因被火焰烧伤面颈、躯干、左上肢,总面积约12%,何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需要休息三个月,营养两个月,护理两个月。随后,张律师代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约22万元。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法院认为何某使用酒精炉目的是为了做晚饭,而非从事足疗师的工作,不能认定因雇佣活动受伤,但何某张某共同操作酒精炉,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何某虽系四川农村户籍,但来沪之前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城镇地区工作生活,受伤时来沪已经11个月,据此认定何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上海市的城镇标准予以计算。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