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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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作者:刘建军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次举报

来源 |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00.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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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律师,法学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现任职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诉讼和非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45
  • 擅长领域:离婚、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