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赛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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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

发布者:王赛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6人看过

非法集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1.非法性

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

2.公开性

公开性指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2014年新通过的打击非法集资的意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明知向社会宣传,但加以放任。而且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也就是说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

3.利诱性

利诱性就是承诺还本付息和给予回报。要注意三个内容:一,它是有偿的集资。二,它不是限时给予回报。三,这个回报在程度方面,不需要达到一个高额的程度。

4.社会性

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最本质的特点。禁止非法集资就是要保护公众。

社会性的三个特点:

第一,非法集资的对象和资金都是不特定的。:向个人非法吸收资金要三十人以上,以单位的名义去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是要150人以上。

第二,它必须具有广泛性。

第三,非法集资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之前的规定是如果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纳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的司法解释做了重大的改变,即将这两种情况全部认为具有社会性。

“不特定”。一一定要看出资人的经验。二要看出资人和集资人之间的关系。三要看出资人的财富水平。四要看集资人的主观态度和集资方式。

非法集资它不是一个个罪名,它是一个罪名体系,它包括了七个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句话实际上就说明什么叫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当中最重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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