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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者:朱丽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18人看过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手段,逐利性是这类借贷活动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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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1、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2、要有借贷合意的事实,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才能形成借贷的合意。

  3、要有款项出借的事实。对于出借款项交付的审查,一般应当对交付的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情形等进行综合认定。

  4、需要出具借款凭证。

  作为出借人,需要完成上述事实的初步举证责任。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仅凭款项支付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同时还需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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