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协议。从合同的角度观察,合伙的首要法律特征在于它的合意性,而合意性的直接体现就是合伙协议。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且一般应当是书面协议,可使合伙组织有章可循,有利于合伙的巩固和发展,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但法律并不排斥口头协议的存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由此可见法律认可口头合伙协议的效力。
关于共同投资。共同投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合伙财产形成的方法。至于投资的种类、数量,可以由合伙人协议确定。投资的种类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投资是合伙人基于公平自愿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对其性质应该得到其他合伙人的认可,这也是合伙体人合性的体现,仅仅因为有款项在合伙体中未领取而无当事人直接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合伙人的投资认定。
关于共同经营。个人合伙的性质决定了合伙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紧密一致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原则上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仅出资而不参与经营的情形,此种情形应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或者得到其他合伙人的认定。
陈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