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蛟律师
陈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贵州-贵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87861118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3:59

员工离开岗位后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认定不构成视同工伤

作者:陈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2日分类:劳动工伤浏览:1123次举报
2017-11-12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5日,晚饭后黄某和同事等人在工地办公室打扑克,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1点半,当晚黄某留宿在工地。

2009年8月26日,早晨黄某爱人来到工地,上午8时许,黄某跟同事说“跟国合(某监理公司)有点事”,之后同黄妻一起离开。离开工地后,黄妻与黄某在南京乘大客车去大连。

当日上午9时10分,黄某在甘井子门诊部就诊,进行了常规检查,除左心室肥大外,心脏未见其他异常,诊断为“上感”,即进行“静点”治疗。当晚23时59分,黄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


2009年11月17日,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黄某和第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2009年12月25日,黄妻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4月14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认定黄某视同工伤,并于2010年4月15日向黄妻送达。

2010年7月24日,经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黄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2009年8月26日8时许,黄妻和黄某因“跟国合(某监理公司)有点事”离开工地,虽然之后黄某去了门诊部看病,但从黄妻到达工地、与黄某离开工地的时间间隔,以及去就诊的方式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已经发病。

而且从急救中心病历以及死亡证明书上看,其死因医学推断为冠心病,心脏骤停,而诊疗记录仅记载了其感冒和左心室肥大的症状,并无其他需要进行抢救的突发疾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黄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陈蛟律师,兼修法律与管理,获法学学位与管理学学位,民商事专业律师,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2015年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劳动纠纷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1520120********20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