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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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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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时候,就知道一张结婚证有多重要了

作者:陈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243次举报

案例

黄某与李某相识相恋,在同居三年后生育女儿小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后获得事故责任人赔偿款,除去小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黄某代为领取之外,其余款项均由死者父亲老李所领取。

黄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和死者李某生活在一起,存在爱情,并已共同生育一小孩,对于李某的身亡自己遭受了巨大身心损害,也造成了今后生活的困难,该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其与死者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其应当按照法定的第一顺序平等参与分配,故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他三人同等分割相应的赔偿款。

解析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事故责任人基于所承担的责任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补偿,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所支付的赔偿。获得这两项赔偿的权利人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或者近亲属之外的他人。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包括同居恋人。

黄某与死者虽然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女儿,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按照此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黄某与死者的共有财产。故黄某不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依法无权参与该案诉争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

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要求老李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责编 | 杨姑娘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陈蛟律师简介陈蛟律师,兼修法律与管理,获法学学位与管理学学位,民商事专业律师,获得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