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蛟律师
陈蛟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贵州-贵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8786111850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7:00-23:59)

咨询我
07:00-23:59

一人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陈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次举报
2026-03-18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向刘某购买土方,经双方结算,公司向刘某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今欠刘某土方款¥164900元”,并加盖公章。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孙某,孙某持股比例为100%,公司已于2024年4月简易注销。后刘某多次向孙某催要货款,但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将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供应土方,并向法院提交了发货明细和欠款单,孙某对此表示认可,可以认定刘某与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应及时支付刘某土方款。现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简易注销,孙某作为唯一股东,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孙某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要求孙某支付土方款164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借公司形式逃避个人债务责任,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仅当一人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公司才具备独立人格,否则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如果公司对外负债且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转载于公众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蛟律师简介陈蛟律师,兼修法律与管理,获法学学位与管理学学位,民商事专业律师,获得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1520120********20 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