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某酒水批发公司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长期酒水供应关系,但始终未签到书面合同,只是由科技公司员工杨X作为业务员与北京XX联系购买酒水业务,相关酒水提货单也是仅有杨X签字,后天津XX技公司长期拖欠酒水货款将近十万元,杨X也从该公司离职,北京XX多次与天津XX技公司沟通索要货款未果,无奈只得希望通过起诉维权,张X律师代理案件后分析认为目前存在的书面证据相对欠缺,没有直接的合同或相关文字资料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人就是本案的关键,因此在与杨X沟通后让其在开庭过程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详尽的说明了双方酒水买卖的经过,法庭也采纳了该证言,最终支持了北京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说明了在缺乏客观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证人证言也是可以达到诉讼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