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约定合伙做生意,书写合伙约定:“XX 和 YY 两人约定合伙作彩灯销售生意,双方收益平分,亏损共担”。之后,XX 与YY一同察看门面,并XX 出资租赁了门面,并XX出资进货。后XX向YY索要双方合伙应承担的出资部分,YY提出不出资了,也不愿再继续与XX共同合伙了。XX非常生气,打算起诉YY,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伙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合伙过程中有合伙人突然表示不出资了,“不入伙了”,使得出资的合伙人非常懊恼,原来的资金计划全部打乱,甚至已投资金陷入僵局,没有后续资金注入,生意无法继续下去。这样,出资的合伙人能否起诉不愿出资的合伙人赔偿损失呢?
首先,合伙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高度自制的法律关系,一切的行为均基于合伙人的自愿和约定。法律要求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货,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但对于出资合伙人追偿不出资合伙人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定条款。也就是说合伙约定中对于出资额在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对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的赔偿责任也应依据合伙约定追究责任。
因此,XX可以起诉YY,但他们的合伙约定中对于出资额既没有约定数额,也没有约定缴付时间,更没有约定不出资的赔偿责任,所以XX基本无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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