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熟人A,他后妈以未婚身份嫁他爸已经三十几年,其后妈与其父未再育有子女,他爸与原配生有一女两子.俩老都有工作单位,能正常领取退休工资。婚后俩老的工资收入等等都在他后妈手上,他爸名下有单位分的一套房子,1998年该房产更名为他后妈的名字.2009年以来他爸查出癌症晚期,多次手术,于2012年1月过世,过世时,因与后妈分房就寝,临别时无人知晓,无遗言.
现在他后妈手上有多少存款不清,且她后妈也不会明确承认有多少钱.家里长女早嫁人,两儿子无论成年与否都未在家居住. 且结婚未两老未花钱.其后妈把其娘家侄女认做养女未在一起居住. (养女未履行义务好像只是名义上的,因为她娘家弟弟超生才过到她名下做养女)
因长期关系不融洽,担心日后因此类事宜影响生活,想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双方责权利,也不至于日后其后妈再婚引发矛盾。
1、房产如何分配?养女参与分配吗?
2、存款如其后妈藏匿或转移,或不承认有存款.是由法院调查还是要举证,哪方举证?
3、子女对其后妈(后妈有工资)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有赡养义务,其赡养费用如何计算?三子女如何分摊?(三子女均成家育子,在当地均有房产,都以工资为生)如其后妈再婚,对赡养义务有何影响?
4、有效的法律诉讼期是多长?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5、如果说其后妈拒绝分配遗产,其子女是否能以此抵冲其赡养后妈的义务?如可以的话,以公证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6、现后妈仍在此房中居住,如其后妈不将房产进行分配或折现分配,稍后改嫁或处理掉该房产,该如何处理?
答:1、《收养法》实施前养子女户籍登记确认了子女关系,原则上认定收养成立,那么养女有继承权。(但是若有有力证据证明仅是为逃避计划生育,无任何抚养事实发生,可以争取推翻户籍登记的)
房子的分配,参与人是继母、三个子女,养女都有继承权。分配的方式,首先将夫妻份额分割,继母取得一半的个人部分后,再与你们四人一起平均分割你父亲的一半产权。
2、存款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尽量多的弄清存款的银行,当然先不要打草惊蛇。存款的处理讲究时间性,时间长了,钱都花了,到时候不好评判开销是否合理。
3、从你们的情况看,继母与你们发生了实质的抚养事实,那么子女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的标准就是保证其基本的衣食住行。没有具体的强制标准。
4、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遗产的分割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的时效处理,也就是当别人处理遗产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5、分配遗产是不能拒绝的,当然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赡养的目的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稳定,所以房屋价值折算,也并不能拒绝赡养,赡养是个大概念。
6、这个房屋现在的产权性质是遗产,属于继承人共有,在武汉市她一个人处分不了的,房产局会要求其他继承人共同签字,而且需办理继承权人范围的公证。如果以后她要处理房子,你们一家达不成意见,那只有到法院去打官司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