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4年7月,远安A公司与宜昌B公司签订《磷矿石购销合同》,约定远安A公司于2004年8月至11月销售给宜昌B公司含磷量31%以上的磷矿石1.1万吨,总价107万元;可用含磷量30%的磷矿石作抵,70元/吨。合同签订后,宜昌B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远安A公司推迟于2005年3月至11月按《磷矿石购销合同》向宜昌B公司供含磷量30%的磷矿石1万多吨。后双方计算远安A公司仍需向宜昌B公司供应30%的磷矿石4000多吨。远安A公司至案发仍未履行。宜昌B公司最终向宜昌中院起诉要求远安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迟延履行价格价差损失约100万,依约定的利息损失10.3万,对第三人已赔偿的违约损失110万元。收到诉状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远安A公司支付宜昌B公司130万元。远安A公司在支付宜昌B公司90万元后,对调解申请书申请再审,再审理由为调解协议违法,后被宜昌中院驳回。
本案是一起磷矿石购销合同中一方严重违反履行期限,在明知已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案例,也是发生在我们行业的案例。
合同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权利人实现合同权利的过程,《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个法条强调了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是重要一环。
履行期限是合同约定的关于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时间范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约定,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在此期限的履行是适当履行。在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否则构成迟延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不能提前履行,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相反的情况是债权人无权要债务人提前履行。
首先介绍一下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1、守约方可要求强制继续履行,其中迟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若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迟延提取标的物或迟延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2、赔偿因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3、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一方的责任。4、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宜昌B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而远安A公司迟延履行供货的合同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供货义务,违约的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宜昌B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宜昌B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差价损失并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以及逾期交货造成宜昌B公司预付款的利息损失既是宜昌B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是远安A公司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宜昌B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虽然本案中远安A公司应当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但是对赔偿数额是值得商榷的。在纠纷发生时,面对220多万的巨额索赔请求,远安A公司未全面审核法律结果,草率与宜昌B公司签订调解协议赔偿130万是错误的。本案中宜昌B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发生的赔偿费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法院理应驳回。此时赔偿款请求的数额也只有约100万加上预付款、利息近30万总共才不到130万。本案中宜昌B公司以每吨200多元计算价差是没有依据的,这个数据的取得是个灵活的市场数据,而且数据取哪个时间点作基准价也是值得商榷的。这些都能大幅减少吨位价差损失数额。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不按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引发巨额索赔的案例。他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全面适当、诚实守信的按期履行,违约的法律后果很严重,会给自身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告诉我们遇到不可避免的纠纷时应积极与法务人员沟通,采取法律对策,尽最大努力降低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