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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人有情,委托律师获高额赔偿

发布者:刘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28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王先生,男,1978年出生,与妻子离开农村老家来北京工作多年,育有一双女儿均已经上小学,父母农村老家照顾孙子,虽然一家人分多聚少但先生先认为日子过得还算幸福,每年的春节放假也就成为王先生一家人真正团圆的日子。但是2014年3月19日的一次车祸,给这个幸福的家庭带来了致命一击。

2014年3月19日,李XX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区酒仙桥商场附近时,将由北向南行至此地的王先生撞倒在地,王先生身受多处重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李XX 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后往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双小腿毁灭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头部开放伤口;双侧胸腔积液等,住院60天,虽然李XX以及货车所有人北京XXX有限公司支付了王先生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但王先生仍然命悬一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在王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刘律师作为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处理与李XX之诉讼。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最后将货车司机李XX,货车所有人北京XXX有限公司以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6564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0949元、交通费7000元、误工费 21300元、护理费18000元、住宿费14200元、鉴定费448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8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 2010371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前,刘律师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王先生所受伤情进行伤残等级以及三期鉴定。经鉴定王先生伤残等级为二级,赔偿指数为90%,营养期为90日,护理以及误工期均为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

王先生家属在刘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相关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判决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十一万元、医疗费五百元;

二、判决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九千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残疾赔偿金十四万六千四百四十二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十二万零九百四十九元、交通费七千元、住宿费一万四千二百元、误工费二万一千元、护理费一万八千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七十五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3800元以及鉴定费4480元,由被告北京XXX公司承担。

刘律师认为:不幸谁都不愿发生,但是一旦发生,作为当事人以及家属不能回避它带来的痛苦,更不能悲观消极,应该尽量冷静下来寻找最优处理方法,比如聘请专业知识的律师,并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听取律师的建议,这样才能更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王先生伤情比较严重,双下肢截至,以后的生活需要佩戴假肢,幸运的是,王先生的家属是个特别有主见的妻子,受伤三天后她放弃了被告支付五十万元的赔偿,决定聘请律师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一百八十多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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