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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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郭超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13人看过


                     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系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数据电文交换的交易方式。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子邮件构成双方交易习惯。双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证据予以采信。必要的时候要把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特别是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员工所用电子邮箱是公司邮箱,在发生争议后不及时公证就会发生邮件被公司删除而无法举证的局面。更重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证明电子邮件是对方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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