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山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发布者:孙金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毒品犯罪 |1017人看过

因刑法并未将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故对于单纯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但尚未实施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制造毒品犯罪的,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属于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创造条件、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因此,《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的具体目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经广泛调查研究得知,麻黄碱类物质的性质特殊,仅限于以下三种特定用途:一是制药,二是合成苯丙胺类毒品,三是作为化工生产中的一种拆分剂(此类用途少之又少)。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后,再用于制药或者工业生产不但有悖常理,而且成本过高,实践中无一个案,故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的,可以推定系出于实施毒品犯罪的非法目的。对于其中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目的的,结合实践并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可以推定其存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按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