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孩子普遍性早熟,初中生谈恋爱甚至发生性关系的并不稀奇。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强奸案,被告人犯罪时十四岁半,被害人十三岁九个月,二者为同学关系,偷偷保持恋爱关系已有两年时间,且最近发生过几次性关系,被害女生母亲曾多次警告二人要保持之间的距离,但二者仍然我行我素,最终因女生怀孕,其母亲报警而案发。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作为辩护人提出,因证人证言不能一致证明,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应当以证据不足,判处被告人无罪。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笔者认为,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免除,主要基于两点:一、案发时被告人刚满十四周岁,且与被害人系同学关系;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的证据并不够确实、充分。
在这里,我可以联系一下另外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条文中,没有“明知”对方为幼女这一前提,故我们有理由理解为,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有嫖宿幼女的行为,即使其不明知对方为幼女,亦构成嫖宿幼女罪。
综上,提醒广大男生及家长们,一定要注意:在特殊时期,要保持好与同龄女孩之间的“距离”,防止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