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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可否继承?

2018年11月21日 | 发布者:郭建良 | 点击:3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可否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可否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也是不一样的。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二者性质不同。

    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尽管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是签字人作为农户的代表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计算承包基数时要计算家庭成员的数量,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户这个概念特别重要,不能说父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父亲去世后就由儿子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父亲去世后,儿子仍为家庭成员,而且儿子娶妻生子增加新的家庭成员时,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这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婚嫁时产生的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可能会涉及继承问题。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由个人、家庭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因此可能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此外,林地的承包也可以发生继承。农村承包户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专门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而言的,它与由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中,即使孩子后来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不再是农民了,他也是家庭成员之一,但是此时这个孩子就不再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了。应当注意的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另外,农户在发生诉讼的时候,诉讼主体是户,而不是户中的个人。参加诉讼时可以由户的代表参加。户的名称可以以某一家庭成员的名称来表示,例如张三户、李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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