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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定性,相关权利人如何分配!

2018年08月15日 | 发布者:郭建良 | 点击:8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要点提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历来存在争议,从其形成及特征看,其区别于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其目的是抚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

要点提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历来存在争议,从其形成及特征看,其区别于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其目的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损害赔。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进行分配,但因其并非遗产,因此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的原则,在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减除专属于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后,在同一顺序继承中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决定分割的份额。

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在获得理赔后,死者的近亲属们往往会因该笔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为此诉争至法院的也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

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但它的形成及特征均区别于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1.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此处规定了侵犯生命权的补偿范围,但未明确提及死亡赔偿金。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概念是在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中,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了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抚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采取了“继承丧失说”。按照该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可见,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用金钱来衡量,它的目的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特别是对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补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非遗产不能按《继承法》顺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继承死亡赔偿金,显然是将死亡赔偿金当成了遗产来请求继承,请求确认继承不能得到支持。本案的纠纷为共有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因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主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取得),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依司法解释采取的继承丧失说,可以参照《继承法》第10条的法定继承顺序及《物权法》第100条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分配,但因其并非遗产,因此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的原则,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中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年幼及年迈并且仍然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里为由主张该赔偿金不可分割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请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等额分割,法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分割该死亡赔偿金的,应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死亡赔偿金在原先赔偿中独立计算的,可以按照分割原则直接进行分配;二是赔偿款未明确赔偿项目或者赔偿项目合并计算后无法单独分列的,在分割该笔赔偿款前,应当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减除专属于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该赔偿款计算后并不能单独分列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故本案法官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是以总的赔偿款作为基数,扣除处理事故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双方共同确认并自愿从赔偿款中先行扣除的其他款项后,剩余部分进行分割。

(三)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扣除范围

受害人死亡后,家庭中在获赔前后一般会发生两项费用,一是因受害人死亡后处理事故必然会产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述解释中包含的费用即为处理事故一般会发生的费用,这部分是依法有据的支出,在计算扣除时有发票的以发票为准,没有发票的以双方确定认可的数额为准,双方不一致的,可以以原判决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是在获赔后从赔偿款中实际已支出其他费用,这部分的费用支出往往与事故的处理无关,但却在家庭生活中已从赔偿款中支付的部分,对于这部分的费用是否可以从赔偿款中扣除,法律没有规定。承办法官认为,确实支出的其他费用可以扣除,但前提是必须经所有权利人同意。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对于共有财产的规定,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处分,因此,法官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双方认可并自愿从中扣除的部分在计算时予以扣除是符合法理的。扣除这类支出的大前提是所有权利人认可并自愿,这是所有人对于自身财产的处分,但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对该死亡赔偿金是没有请求权的,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以抵债,因为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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