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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一封信

2018年03月28日 | 发布者:郭建良 | 点击:4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报价思路: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致家属书生命对每个人仅有一次,唯有律师和医生,可能会给你第二次生命!生命是魂,只有在自由的依托下才有价值和尊严,不管你贫穷还是富有,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显贵,只有按照自己的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报价思路:

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

致家属书

生命对每个人仅有一次,唯有律师和医生,可能会给你第二次生命!生命是魂,只有在自由的依托下才有价值和尊严,不管你贫穷还是富有,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显贵,只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享受自由,这才叫人间天堂,只有自由才能给生命这朵鲜花附上光艳与芬芳。 如果您或您的亲人朋友正身陷囹圄或遭受不白之冤生命价更高,自由显珍贵!为了生命,为了自由,你自然会想到想到一个职业群体——律师,那么慎重对待聘请律师的权利!他需要您的正确抉择,需要专业刑事律师来接手案件。您走到这一步,我们相信您已经到了一种痛苦无助的状态。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我们愿意向您伸出双手

您也必须注意以下几点:您的每一笔开支都应当谨慎,特别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你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耽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寻求帮助应是你首选;律师和医生一样,涉及具体到专业(或专科)类别,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选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时,请选择勤勉的刑事辩护律师则更为重要!

最后要想你说的是:无论您此时是否已经找到合适的辩护律师,都请您先及时至看守所给亲人送些不带纽扣和拉链的换洗衣物、拖鞋(最好是布鞋)、被子等日用品及500元左右的生活费

我们只做刑事案件,如果您因为刑事案件找到我们,您还要进一步考察我们的律师每天在为当事人做什么样的努力,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这才是关键中的关键!

法无明文不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当司法机关问你自己有罪吗!你可以沉默!

当你犯罪时,你也拥有基本的人权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办案民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我们律师是什么?我们的核心工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什么时间可以第一时间介入辩护?侦查阶段除了聘请律师,还能否聘请其他任何人做辩护人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们为你做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1、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和办案单位取得业务对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告知办案单位委托辩护的情况,提出意见。

2、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

1)了解第一手案件事实,律师辩护要以事实为依据,案件事实是律师的基石!

2)告知当事人自己的辩护权利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注意的事项!及时预防和杜绝个别办案民警可能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法收集证据的现象。

3)我们会根据案件或当事人的需要安排会见次数,有效对被羁押的亲人和朋友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知道家人的在外面的情况,家属也可以知道当事人在看守所的身体和生活状况!

4、当嫌疑人受到非法侵害,我们会根据当事人反映的事实真相,通过合法程序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5、根据具体案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家人朋友被羁押,我们会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的羁押措施进行必要性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尽早让当事人获得人身自由!(也就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6、我们会在深入研究、研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建议撤销案件,变更罪名或采纳罪轻的案件事实!

7、如有无罪的情形的下列情况,律师会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调取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已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1)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据;

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3)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8、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提出回避申请或对回避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9,如果案件不属于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辩护律师及时提出案件管辖异议。以免拖延案件进展。

10、根据案件需要,按照程序积极和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11、公安机关办理申请逮捕时,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时提出异议!

12、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具体的辩护意见。

13、律师为了做好刑事案件十几年、几十年磨一剑!他要检索查阅大量的法律文献资料《刑法》、《刑诉法》、《公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涉及该案的专业性文献资料等与案件有的几十部的法律、法规以及文献资料办案过程中律师要了解以下实体方面的情节?

1、达到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属于限制精神病人?

3、是否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形

4、是否共同犯罪?主犯还是从犯还是胁从犯?是否属于犯罪集团,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主犯?

5、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6、是否属于累犯?

7、是否属于自首?有没有准自首情形?

8、是否属于立功,重大立功?

9、有没有数罪的情形?

10、是否属于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11、是否属于过失?是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12、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情节?

13、是否有紧急避险的情节?

14、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15、是否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16、犯罪时的年龄?

17、犯罪时是否怀孕?

18、是否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形?

19、是否是外国人?

20、刑事犯罪有没有受害人?

21、犯罪前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劣迹?

22、有无犯罪竞合吸收的情形?

23、具有特殊的执业或身份?

24、有无赃物?

25、是否属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聋、哑、视力、听力存在严重障碍?

26、是否具有坦白情节?

27、有赃物的,是否退赃、退赔?

28、有受害人的,受害人是否有经济损失?

29、受害人是否谅解?

30、受害人是否有过错?

31、年龄较大人犯罪,应查清犯罪时的年龄是否超过70周岁?

32、是否有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

33、犯罪对象是否属于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人员的?

34、有没有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突发在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情形?

35、有没有前科?

。。。。。。

还有具体罪名下的犯罪构成的具体犯罪事实等若干事实,都需要律师做详细的逐一分析论证,依法律为依据提出有效辩护,维护家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程序方面的:

1、是否是人大代表?

2、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3、是否适合羁押?

4、羁押期限是否超期?

5、有必要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6、有没有必要非法证据的排除?

。。。。。。

以上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关键事实,这仅仅是律师工作的一小部分,每一条都需要律师长时间的研究,律师检索文献资料,深入研讨案件事实,与办案单位的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反复会见求证事实,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全力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律师的辩护工作?

尊重律师服务,律师才能更好的为你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果你看中的是我们勤博刑辩律师的价值,我们就会全力投入到为您辩护!

细节决定成败!

关于我们的价格:

专业、敬业决定案件的服务质量,价值决定价格,为保证您委托案件办案质量,我们将在法定标准幅度内从高收费,但若你确实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我们将无偿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做好上述几点,可否将至亲的生命、自由交到我们手中,请您自己做决定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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