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开通非法集资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2016年2月13日,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站地址:ecidcwc.mps.gov.cn)正式启用,并且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登记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
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仅用以往取证方式处理不利于海量电子数据及时汇总、统计、核实、甄别。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同时该平台投资信息登记不影响投资人依法行使报案的权利。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近年来因非法集资导致的群体事件屡见不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是怎么样的,很多人也许并不清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具有如下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当前非法集资主要体现为如下六种形式:
1.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能源、高科技项目等为名,夸大项目发展前景,诱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2.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借助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3.设立非融资担保企业或以投资咨询为名,虚构借款实体,隐瞒资金用途,以开展所谓担保业务、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此为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后放高利贷,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
4.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等自身生产经营,或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息,或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5.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6.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在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按行为人授意虚构投资项目,或假借管理创新为名,诱以高利,吸收公众资金,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
纵观以上非法集资的形式,很容发现其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高利回报。其实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众多投资者的这一普遍心理,使出浑身解数,甜言蜜语,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使其渐渐步入自己精心编制的口袋。其实要想远离并拒绝非法集资很简单,摆正自己的心态,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切事情都存在着因果关联。碰到此类事件要多问问自己“凭什么”,不要贪图不合理的高额回报,有时甚至只是一些蝇头小利,时刻记住对方想要的是你的“本金”。
当哪一天,天上有馅饼掉下,不要着急,因为你首先要确保这个从天而降的“馅饼”不会将你砸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