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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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产生的后果以及如何处理

作者:李文磊律师时间:2015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5次举报

亲子鉴定产生的后果以及如何处理

                            河南豫龙律所  李文磊律师

1993年5月,刘刚和王琳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2000年4月,王琳生下一个男孩。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孩子由刘刚抚养。离婚后,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亲戚朋友发现,儿子长得越来越不像刘刚,开始怀疑儿子不是刘刚亲生的。刘刚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不是儿子的生物学父亲。2014年8月,鉴定结果出来后,王琳把儿子带走了,还把刘刚起诉到法院,称离婚后要求探视孩子,都被刘刚拒绝,她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刘刚反诉称,王琳的不忠实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使他花费了巨额抚养费和其他费用,同时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王琳支付抚养费和其他费用46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琳拒绝做亲子鉴定,承认刘刚所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应确认儿子与刘刚没有亲子关系,不是二人的婚生子。刘刚对儿子没有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子关系,也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儿子应由王琳抚养监护。王琳违反婚姻义务及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使刘刚承担了非法定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刘刚为抚养孩子所花费的各项合理费用,王琳应该返还,数额以刘刚提供的证据及抚养教育孩子的实际情况,包括孩子学习的各项费用、缴纳的保险费和抚养费等。王琳因违背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使刘刚精神上及感情上都受到严重伤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最终,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王琳监护;王琳返还刘刚抚养费及各项费用共计31.6万余元,同时赔偿刘刚精神损害抚慰金1.5元。

律师观点:亲子关系鉴定作出后,孩子确实与一方没有血缘关系的,作为该方抚养孩子多年,是否可以追回抚养孩子所支付的抚养费以及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失赔偿。而关于是否可以追回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裁判以及办案经验,本人认为不论离婚前后该方所支付的抚养费,都应支持适当返还。


李文磊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3714130。现受聘为郑州人民医院、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