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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孙府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572人看过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肆掠。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展开,医疗物资紧缺成了一个焦点、难点和痛点。为了让医护人员能够安全的战斗在一线,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们不惧疫情,奔波努力筹集物资。

 

那么,在此次疫情期间的慈善捐赠,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个人或企业、其他组织可以公开募捐么?

不可以。《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以慈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财物,则属于非法募捐。

《慈善法》第22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吗?

可以,捐赠人可以向受益人直接捐赠。《慈善法》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三、类似于校友会的非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在疫情期间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可以。虽然《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为慈善机构,但是根据《慈善法》第111条规定“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故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等未经登记自发成立的组织也可以开展内部特定人群募捐的慈善活动,但是需要遵循《慈善法》规定的捐助自愿原则,并且对募集款项进行审慎的财务管理,按照募集用途合理、公开、透明的使用。

 

四、法律是否规定必须通过红十字会这类慈善组织才能捐赠?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所有医疗捐赠,从法律上讲,可以捐赠给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也可以捐赠给基金会、慈善组织,还可以直接捐赠给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就是具体的医院。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也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但此次疫情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称为了做好捐赠工作,由红十字负责接受专项物资。因为红十字会这样的公募基金会接受《慈善法》监管,能尽可能合规合法,避免出现以假捐款的方式谋取私利的违法情况出现。

2月1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武汉市红十字会感谢各界爱心答复各方疑问》明确,为进一步缩短捐赠物资的运转时间,武汉市红十字会对定向捐赠流程作出了适当调整,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医院,可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可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如有捐赠凭证需要的,后期可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到红十字会办理捐赠手续。

 

五、捐赠人拥有哪些法定权利?

1、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的权利。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做好相关记录;

2、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的权利。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书面捐赠协议必须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3、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的权利。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改正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滥用捐赠财产的行为,否则捐赠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要求公开剩余捐赠财产去向的权利。《慈善法》第67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方案或协议处理;如果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5.享受税收优惠和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捐赠额可以有条件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捐赠人有哪些义务?

1.不得附加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作为捐赠条件。《慈善法》第4条。

2.不得向慈善组织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法》第40条。

3.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慈善法》第40条。

4. 不得对公开承诺的捐赠承诺和已签订捐赠协议的捐赠承诺反悔。《慈善法》第41条。

5.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慈善法》第36条。

6.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救灾管理办法》第14条。

7.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慈善法》第36条。

 

七、受赠人要注意哪些?

根据《救灾管理办法》,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八、捐赠的财产将会如何使用和管理?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九、境外捐赠时要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5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境外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属于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存在法律障碍。这也是1月23日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第4号通告,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暂不接受境外捐赠的原因之一。

海关总署1月25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明确,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十、企业公益捐赠有哪些风险?

1.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3.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慈善法》第41条的规定,捐赠人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不得反悔。捐赠人未按承诺期限向慈善组织或其他受赠人交付捐赠款项或捐赠物的,慈善组织或其他受赠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已经交付的捐赠款物,无权予以追回。

《救灾管理办法》第33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十一、.接受捐赠、资助后的信息公开?

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慈善法》等规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募捐、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十二、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十三、个人捐赠的税款问题?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不是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大疫无情,人间有爱,总会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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