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案主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不得不对该案适用法律问题予以关注。
那么,“亿霖木业”传销案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呢?
之所以如此迫切的解决适用法律的问题,主要在于新法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缓冲之机,老案件没有赶在新法律生效之前宣判。
该修正案(七)(简称新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法的生效实施,省却了刑事立法中惯用的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后实施生效的立法模式。
由此看来,“亿霖木业”传销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新法和旧法(刑法第225条),在认定犯罪的构成标准上有无差异?
新法公布之前,人民检察院指控“亿霖木业”案件的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认定变相传销和传销的依据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第225条(简称旧法)。这次新法采用了叙明式的罪状结构,较为详细的表述了传销犯罪的概念,新旧法律仅仅在传销行为方式上大致相同。
为此,从案件实体处理上考量,新法和旧法,在构成犯罪的规格标准上不但取消了变相传销行为,而且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组织领导者。
二、新法的公布再次确认了“变相传销”在中国不能入罪!
“亿霖木业”案件被控实施传销和变相传销,因而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但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已经取消了先前“通知”中提到的变相传销概念。同时,该条例的颁布,也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失去效力的“通知”所做的司法解释。这次新法更加明确取消了变相传销的概念,也就是说变相传销在中国不构成犯罪,仅仅是工商处罚的范围。
三、是否需要变更指控和重新开庭的问题。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亿霖木业”案件被告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指控的依据是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但是,由于新法明确取消了变相传销的行为,为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即使依据当时法律构成犯罪的,现在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变更指控或撤销对变相传销的指控。
而按照诉讼程序,一旦变更、撤销指控,就意味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发生了巨大变化,涉及到每个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传销,还是变相传销?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重新开庭,甚至恢复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另外,据悉,由于休庭之后进行了极其繁杂的司法会计鉴定,为此,重新开庭是必然的,也是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
四、适用那个罪名的问题。
同样一个传销行为,新旧法律均有规定,那么,究竟是定组织、领导传销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
当然,这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所做的假设: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新法的规定比旧法规定为轻时,将适用新法,即定组织领导传销罪。
从两罪规定的构成条件和刑罚设置看,新法重于旧法。如新法的入罪标准严格,只要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需要旧法所要求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同时,并处罚金附加刑的规定也严厉于旧法规定的既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同时取消了罚金倍数的限制。
新法继续保留了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布袋罪”,以适应不断发现的新型犯罪。同时,组织、领导传销罪之所以规定在合同诈骗罪之后、非法经营罪之前,也证实了该罪已经被单列,属于走出“布袋”的、重于非法经营罪的一个罪名。
当然,如果适用新法,就会有许多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同时,如果经过审理,“亿霖木业”案件最终仅仅被认定为一种变相传销行为,那么,肯定适用新法不予追究。
适用刑法第225条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最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