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开庭以来的第14天。法庭外,烈日高照,骄阳似火!
庭审终于进行到了举证、质证阶段,但是,先前既定的“逆向审理”庭审方案出问题了......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的指控,64名被告人的罪名顺序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包庇罪、组织卖淫罪。但法院在开庭之前的协调会上公布的庭审方案是:一、庭审发问被告人的顺序基本按照《起诉书》的顺序进行,但第一被告人的顺序调至第23名进行;二、庭审调查完毕后的举证质证顺序分别为:偷税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最后一个罪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每举证质证一个罪名之后接着进入辩论阶段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以示该罪已经审理完毕。
法庭之所以这样安排,出发点主要是考虑到庭审的操控主动和顺利进行以及庭审的社会效果。将“黑社会”罪名安排在最后,可以避免“黑社会”性质的罪名一开始就招致律师的非难,而导致案件审理不畅。更为可怕的是因为一旦否定“黑社会”性质犯罪,下边指控、审理的“黑社会”案件关联罪名和依附罪名则处于“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的境地。
辩护人深知,作为大型有组织犯罪案件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往往在案件的宏观驾驭和高端把握上起关键的领衔作用。鉴于我是辩护阶段的第一个发言人,我不愿意因为我的个人辩护观点和辩护倾向而被后边58名辩护人所推崇呼应,导致听不到其他个性化的辩护观点和法庭审理的被动。所以我对法庭所做的“逆向审理”安排表示理解。
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第一被告人之所以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和贩毒罪,不是因为其直接组织、实施、参与了这些犯罪,而是因为其属于该“黑社会”犯罪的首要分子。检察机关指控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条第三款,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尽管第一被告人不知道上述两罪的基本情况,但检察机关似乎胸有成竹:“不管是否知道,我有26条”。那么,既然是因“黑”而承担罪责,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时,必然要触动是否属于“黑社会”犯罪或者是否属于“黑社会”首要分子等神经性论题。但开始辩论前被婉转告知:现在不要提这个问题,等到审理“黑社会”犯罪时再提。
昨天已经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辩论。值得称道的是,厦门中院基本遵循了“控辩均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格局。法庭辩论已经被宽容到可以进行第三轮辩论。
不过,我在辩论阶段也向法庭明确提出:由于第一被告人是以“黑社会”首要分子的身份承担上述两罪的,请求法庭在审理、辩论“黑社会”犯罪的时候,允许辩护人重新提起首要分子是否成立与上述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是否构成的关联性和决定性,待“黑社会”犯罪审理完毕后再对上述两罪做出结论性辩护。
……… 如果顺利,可望本周五进行到“黑社会”罪名,以便展开总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