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柳先生是湖南省A市B县农民,2013年B县国土局以柳先生所在村被征收为名宣布对柳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因补偿严重不合理,柳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3月,国土局将自行确认的补偿款约19万元打到国土局为柳先生开立的银行账户,并通知领取。因柳先生未领,2013年8月,国土局做出A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以湖南省人民政府的304号征地审批单征收为由,要求柳先生7日内腾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到《限期腾地决定书》柳先生怎么也不明白,省里面说征地是07年啊,过去这么多年,怎么还能用?毕竟这是政府盖着大印的红色文件,柳先生不敢大意。经朋友介绍,柳先生找到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
【办案掠影】
一、分析谋划在先。
找到新翰律师,柳先生说出了自己的疑问。听后,律师分析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见柳先生似懂非懂,律师补充道;“一句话,征地批文有效期为两年。” 那本案批文还有效吗?“那要看实际征收情况。”李律师说道。刘先生说,实际是07年后没有实际征收我们村组,只征收邻组,直到2013年才开始征我们村。”听了刘先生的简单描述,李律师决定启动对征地程序全面的司法审查。调查结果怎么样呢?省政府批文真的无效吗?
二、信息公开调查取证
调查下来,整个征地的程序还算严谨,该有的文件倒也一应齐全,表面也没啥问题。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李律师,问题往往在文件之下。对着材料细细审查,很快律师就发现了问题。根据批文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征收的范围包含几个村组。05年只征收了其中一个村组。在提供的所谓当时的征地公告上,征地范围也未包括柳先生所在村组。经律师进一步核实,补偿清单上,当时也未包括柳先生他们组。
根据证据,律师进一步给柳先生分析道:“本案批文下发后已经实际进行了征收,但是针对部分土地进行的。对此,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06号)明确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显然,不论是整体未实际征收还是部分未实际征收,征地批文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本案2007年作出304号征地审批单,对于原告所在土地已经失效,被告依据失效的征地批文做出限期腾地决定严重违法。”违法清楚了,证据齐全了,律师下一步又是如何维权的呢?
三、充分证据一招制敌
调查了解了这些相关事实,律师决定正面出击,对《限期腾地决定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0月,A县法院作出A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 4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A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拿到胜诉判决后不久,A县国土局主动找到柳先生希望协商,多年的坚持终于迎来阶段性胜利,柳先生激动地对律师说,法律是公正的,是公正的。
【律师说法】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征地的审批权限收归省级人民政府。很多百姓包括地方政府、基层法院对省政府作出的文件惯性的深信不疑,对其效力从不怀疑。根据法律规定,批文不是一劳永逸,具有有效期,这点广大百姓在维权中应当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