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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发布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02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即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经营,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平等的原则。在家庭承包的经营体制下,农户家庭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而拥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四荒”承包既然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参与承包的主体就应当是多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与竞争,在这种形式的承包方式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由此可见,农村家庭承包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采取按人口、劳动力平均分配的方法确定每个农户的承包地数量签订的承包合同。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发包方不得随意选择承包方,不得剥夺、非法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户的承包权。而且农村家庭承包的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而其他方式承包对承包单位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由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发包方可以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养殖水面等土地,承包“四荒”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通过对土地的改良、经营和利用使其产生经济利益,一般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两种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区别,对土地被征收后,相关权利的取得和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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