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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中的问题

发布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872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将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权力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市一般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因此全国范围内青苗的补偿标准存在很大差异。

   青苗是指处于成长时期的农作物,是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因征收而发生损失的补偿范围。实际上,土地上的农作物不仅仅包括青苗,还包括各种经济林、果树、杂木等树木,《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仅规定青苗的损失补偿明显过窄。虽然各省市制定征收标准时一般均将上述内容包括在补偿范围内,但补偿的数额普遍偏低。

   现总结各省市一般的补偿确定方式,供大家参考:

   青苗属于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于多年生产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给予补偿。对于林木、果树等,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没有条件移栽的,按照树木的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予以补偿。对于成片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的种植密度内,按照不同规格情况予以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或其他作物的,树木总数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应当分别补偿;超过最高密度的,按照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如果不同意上述补偿方案,可以进行评估。违法种植或者违禁种植的农作物不属于损失补偿的范围。例如,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为了增加补偿数额抢栽、抢种的农作物;违背科学种植原理增大种植密度或者增加种植数量的农作物;种植国家禁止种植的如罂粟等农作物的,征收时均应当予以铲除。

   但是上述确定方式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青苗的市场价格浮动大,一些特殊青苗缺乏权威性的市场评估机构,而评估队伍往往不具备评估青苗的资质,只能以中间人身份介入,导致评估效力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难以使征收双方都满意,需要不断的协商才能消除争议。另外,青苗价值应当何时确定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由于征地报批时间较长,导致征地方案审批、征地方案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节点所产生的数量、价格有很大差异,以哪个时间点的数量和价格为准,由于缺乏确定的法律依据,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均难以把握。最后,对于抢栽的作物,如果予以补偿则加大征收成本,且无法律依据;不予补偿则被征收人会强烈反抗、拒不交出土地。

   笔者认为,仅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势在必行。新条例应当将“征地补偿登记”程序设置在征收方案上报前,以登记作为补偿依据和判断抢种抢栽的节点,建立“协商为主,评估为辅”的青苗补偿制度,明确评估资质、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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