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红线将房子一分为二应当如何处理?
规划红线图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合理,房屋一部分在红线内、一部分在红线外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未划人红线的部分应当保留给被征收人还是一并征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处理该问题必须以被征收人的意愿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
一、被征收人同意或要求一并“征收”
房屋是居住或存放物品的建筑物,是公民私有的、赖以生存的重要财产,它又能使人避开外界的干扰,保有独立、私密的空间,因而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对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征收作为国家行为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能是无限制的,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且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当房屋仅有一部分被征收时,被征收人会对剩余房屋的使用价值、功能、安全等情况进行衡量,如果所有权人向征收人提出将剩余房屋一并“征收”的要求,或者征收人要求一并“征收”而被征收人同意时,应当将剩余的房屋比照被征收部分一并处理。
有观点认为政府的该“征收”行为违法,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对于红线外房屋的“征收”是行政机关基于当事人的要求或是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此时行政机关并非行使行政权力,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而购买该部分房屋;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是购买则可能是对国家财产的浪费,因为该部分房屋并不属于国家需要的部分。对此笔者认为,房屋只有一部分被征收,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规划不合理,而征收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使个人放弃私有利益,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只不过这种侵犯得到了法律的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购买红线外房屋应当是其征收行为所必须付出的对价,用以保障被征收人被侵犯的权利不再被扩大。
剩余房屋的价格应当由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对整体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纵观近几年我国发布的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与之前相比,国家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愈加重视,这是一种极大的进步。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具有整体性。部分房屋的价值与整体房屋的价值有极大的差异,虽然房屋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如果在协商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在估价时必须对其整体进行评估。
如果被征收人趁机索要高价,行政机关可以就房屋整体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所有人在同意一并征收的情况下,不排除趁机索要高价、拒绝搬迁的情况出现。由于房屋所有人事前已经同意行政机关一并征收的要求,该意愿就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行政机关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一并征收
征收人提出一并征收而被征收人拒绝时,征收人不得强行征收。如上文所述,房屋不仅是财富的象征,同时也是精神的寄托。在被征收的部分对房屋整体结构影响较小,而所有人自愿保留的情况下,由于该部分房屋并不在征收红线内,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征收的部分,行政机关强行征收的行为就违反相关的法律规范,属于违法行为。对此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