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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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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山震虎:律师函

发布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632人看过

案件描述

【事实概要】

乔某某是嘉兴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建起了厂房,很快便开始投入使用。为人谦和,懂得经商之道,生意越做越红火。

2013年2月的一天,乔某某收到了一份来自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国土资源所和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乔某某5日内自行拆除厂房并复垦,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这看似薄薄的一张纸带给乔安民的却是无尽的烦恼。看着那一排整齐的厂房,就这样拆了损失实在惨重;再看看执法人员的态度,想必单靠自己的力量厂房是很难保住的。

经过了一番苦思冥想,乔安民终究还是不甘心厂房就这样被拆了;不论结果如何,还是要争取一下。于是,他找到了新翰律师。

【办案掠影】

新翰律师研究了一下案件的相关材料之后,决定先向有关部门发送律师函。

律师函简要阐述了乔安民所在公司的厂房为合法房产,系在国土部门规划认定的工业用地上进行建造,土地系合法租赁取得,房屋产权有凤桥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并非违章建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慎而实事求是地予以定性,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翰律师深切地表达了对政府部门大力拆迁违章建筑良苦用心的真诚支持;诚恳地提出建议,即便是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仍然要时刻保持谨慎执法、依法执法的高度警惕,严格区分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应当由法定机关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勿因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径对相关权利人造成不应有的利益损害,同时也损害地方人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美好形象和公信力。

律师函同时明确强调指出,乔某某的合法厂房并未与相关部门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未经法院裁判,政府部门无权对其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燕律师在律师函中将相关法律条款一一列明,也是提醒政府部门不要采取违法强拆或偷拆的错误办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函发出后,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很快,镇政府就作出了不拆的决定。案件获得了完满的解决,乔某某的公司在经营上没有受到影响,也避免了强拆可能带来的损失。

【律师说法】

对于尚处于维权早期的征地拆迁案件,律师函有时是非常有效用的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将整个案件的宏观状况清晰地展示给拆迁方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同时毫不妥协地将拆迁方和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予以充分揭示,并将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以一一指明,既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失,同时更要告知若其仍执意蛮干,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丧失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给违法部门和相关领导带来更加不利的后果,且会给党和政府的光辉事业抹黑。通过律师函的寄送,首先给相关部门敲响警钟,若其能迷途知返,当然是最佳结果;即便其仍存侥幸心理,欲将违法行为继续下去,也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可以打击其嚣张气焰,使其稍稍收敛,不至于过分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样就为后续的进一步法律维权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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