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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利弊及解决办法

发布者:刘友青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624人看过举报


2015年5月1日,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登记立案制改革的意见》,自此法院由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向登记立案制度转变。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中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项重大改革。

首先这项制度所体现的意义是深远的。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原来的诉讼制度对立案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这就使得部分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涉诉信访事件频繁发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不会作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频繁发生,大大减轻了政府信访部门的压力。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大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置障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门槛”,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人民能够切身感受得到。

但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债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进行恶意起诉、虚假诉讼、重复起诉、不良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新型案件、敏感案件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案件复杂化程度加剧,适用登记立案制度对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一些新型案件、敏感案件必然涌入法院,对法官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挑战。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这些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且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在诉前、立案阶段就会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3、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更加严重。主审法官人员短缺是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而案件数量随着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的提高一直处于逐年递增的情形,在本来法院法官已经不堪重负的情况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又导致案件量成倍的增加,案件审理变成了一直“填鸭式”审判,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各级法院应加强法官专业培训,针对疑难问题,组织法官召开交流讨论会,以应对新型案件的挑战,法官自身也应当积极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在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工作时应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借以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2、加强配合,进一步提高诉前解决矛盾纠纷能力。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拓展调解业务领域,全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公安、住建、人社、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使大量的道路交通、物业、劳动争议、医患、家事等纠纷能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化解,让更多的争议解决在诉前,既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又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3、建立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法院在适用登记立案制度时应当慎重,建议设置相关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在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应当审核相关文书、印章、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等,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

4、加强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好简易诉讼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复杂、疑难、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减轻法官压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效考评,奖惩分明,让敢办事,能办事、办好事的法官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和重用,真正体现其价值存在,从而带动广大法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5、建立律师诉前调解机制。我国现有律师42万多人,而且每年都以数万人的数量递增,这是一个庞大的法律共同体,引导律师在完成所有自身工作外,能够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现在这一律师诉前调解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尚缺少实操细则,而且也没有和人民法院建立一定的对接机制,律师的参与制作的调解书法律效力问题及执行力等问题尚需要解决。目前,律师诉前调解机制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和上升的空间。

通过改善立案登记制中现在做的还不完善的地方,立案登记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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