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郑某某经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投资香港中天香港有限公司黄金现货交易,郑某某通过转账将款项汇至该公司指定账户,该公司为郑某某安装了所谓的 “电子交易平台”,郑某某在家中操作该平台进行投资,该公司收取手续费、过夜费等,后郑某某发现该公司无经纪资格,使用虚假交易平台,涉嫌违法操作,非法占用资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返还郑某某全部投资款项几十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及评析:
本律师作为投资人郑某某参与到本案当中,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不常见,但在现实生活中又常有遇见,很多咨询类或信息类公司违法,超越其经营范围,在非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员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委托进行现货黄金经纪操作,高额收取手续费,本案经代理律师的重大努力,致使此类案件有了要求该类公司予以返还的先例,对此后相类似案例的操作具有很大的现实参照作用。
法律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交易试行办法》
第三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第四条 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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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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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取回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