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建议对被告人李XX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其认罪态度好,要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