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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智瑾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6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以上事实,有原告赖某提供的证据: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欠据;以及有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邓某拖欠原告赖某借款本金38064元,有原告赖某提供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某应向原告赖某偿还借款38064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关于原告诉请利息问题,欠据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超期不还,则按借款金额每月计付千分之三十利息给赖镜波。”,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主张以月息3%计付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利息应从2017年7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380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邓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偿还借款3806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380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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