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结果:我方被告人获最轻判决。
裁判摘录:
被告人郭某芳,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已执行),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智瑾,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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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齐、陈某强、郭某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强、郭某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齐、陈某强、郭某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强、郭某芳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扣减行政拘留15日,至2016年10月23日止。已缴交的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折抵相应罚金,即罚金不再另行缴交)
四、查扣的赌资人民币725元及赌博用具三星牌手机二部、VIVO牌手机一部等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放于英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