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01.质证主要是指对证据属性的质证和以此为基础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合理的质证顺序应该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
02.先看关联性,就是看对方提供的证据与案件相关事实是不是相关,如果与案件事实无关,完全没必要再去进行下一步。
03.与案件事实有关,再看对方提供的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证据主体取得证据的方式及证据的种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也没必要再去审查别的方面。
04.若证据的相关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则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包括审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05.如果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问题,最后一步就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是审查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或证明目的的紧密程度,紧密度大,说明证明力强,反之则证明力弱或无。
06.所谓对对方证据无异议,就是指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四项均无争议,有一项有异议,也不叫无异议。
07.对关联性有异议,简单地说,就是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待证的事实无关,对证据所待证事实完全没有法律意义。
08.对合法性有异议,简单地说,就是认为对方所提供证据的制作主体资质、证据取得方式、证据类型或证据形式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取得的证据。
09.对真实性有异议,简单地说,就是认为对方所提供证据不是原件原物或者与原件原物有差异,对方证人虚假陈述,对方的笔录有伪造不真实,对方鉴定依据的检材有虚假等。
10.对证明力有异议,主要就是认为对方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说对待证事实的确认实质性的推进作用微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以上是质证的一个简单方法,很多情况下还要结合具体的经验法则去分析判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