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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购按揭房产,离婚时折价补偿款的计算方法解析

发布者:王志蕾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232人看过


婚后所购按揭房产,离婚时分割计算方法

 
房子因其自身价值在婚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婚姻关系终止,走到离婚这一步,房子问题提上日程。房子有贷款的情况下,怎么分?怎么补给对方折价补偿款呢?这其中的计算方法可不简单。
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判决也不统一,下面来介绍一下常见的四种计算方法。(均按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各占50%的原则性分割来计算;剩余房贷和利息均由得房一方负责继续偿还;房屋现值先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也可评估)
 
第一种方法:折价补偿款=(房屋总增值+婚内归还款项)×50%。其中,房屋总增值可以评估,也可以由(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计算得出,婚内归还款项=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和利息。
 
第二种方法:折价补偿款=(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
 
第三种方法:折价补偿款=(婚内归还款项/购房支出的全部成本)×房屋现值×50%。
婚内归还款项=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和利息
购房支出的全部成本=购房时价款+利息
 
第四种方法:折价补偿款=(婚内归还款项+婚姻期间对应增值)×50%。其中,婚姻期间对应增值=房屋总增值×(婚内归还款项/购房支出的全部成本)。
房屋总增值可以评估,也可以由(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计算得出。
婚内归还款项=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和利息
购房支出的全部成本=购房时价款+利息
 
第三、四种计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算法略复杂,因为它把房屋总增值部分进一步细化了,简言之就是分割地更加精细了,所以也更加公平,应大力推广。

拿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例举例。法官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目前很多判决都是按照此公式,简单粗暴),得出应补给未得房的一方19万元,但是通过适用第三、四种方法,得出只用支付15万元,这之间的差价达到4万多元,双方调解半个月都还在为1万元争来吵去,其实,最应该下功夫的还是计算公式,如何说服一审、二审法官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计算方法,这是个技术活。

第二种计算方法将房屋所有的增值部分都拿来给未得房一方分了,这是不公平的。
 
因为整个房屋的增值部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即婚姻期间对应增值),第二: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也就是离婚后房屋判决给一方个人后,他单独还贷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
 
而这个公式把这两部分增值混为一谈,统统按比例分给未得房一方,是侵害了得房方的个人出资部分所产生的增值利益。只有第一个增值部分,可以拿来予以分割。第二个部分不能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分割。
 
理由有三:
1、离婚后,一方需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总的增值利益,侵害了继续还贷方的个人出资部分所产生的增值利益,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2、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确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房屋有降价的可能。如果在漫漫还贷期间,房价一落千丈,那还贷人能否反过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款项(已经分割给他的增值部分)呢?显然不能。既然那时不能要求返还,所以此时也不能要求分割。
 
3、尚未还贷部分形成的增值是有可能得不到的。因为贷款还清之前,贷款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如还贷人无力还贷,银行将行使抵押权。一旦如此,房屋增值部分将不复存在。现在就来分割将来有可能得不到的部分,是不合理的。

总之,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明确,也有可能压根不存在,不应分割。

 假设房产价值较高,这差距就不仅仅是4万多,可能达到40多万。
 
不过,婚姻家事法,处理起来,总体思路是按照情理相结合的审判方法,要讲理、也要讲感情。立法精神在于如何去更好地平衡“保护个人财产”与“保护夫妻间弱者利益以及维护家庭稳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只要抓住这个精神,结合个案的情节,小部分争议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下判了。而我们在此像个数学家、经济学家一样纠结这么多公式的异同,也许实质作用并不大,即便详细解释,当事人也无法理解如此复杂的计算公式之间的异同,也就感受不到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法律服务是否周到。糊弄式地尽快促成调解,大大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是否应该自己监督自己,努力提高自己业务水平,把案子做的更精细、到位,尽量兼顾公平与效率,从而更自信地给当事人一个问心无愧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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