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蕾律师

  • 执业资质:1370620**********

  • 执业机构: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与装饰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王志蕾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现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蕾,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现住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先支付的款项46000元,并承担工程延期期间的租金损失5000元,施工过程中给楼下造成的损失(四楼顶棚开裂)1000元,卫生间漏水需拆除重新施工的费用为5000元,地砖开裂修补费用500元。以上合计为5750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三个月租金损失6000元。被告为此需要15天答辩期限。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由被告负责原告房屋的装饰装修工作,合同约定工期为120天,正式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原告先后分四次支付款项54400元,按照合同约定,已将除质保金外所有款项付清。被告在进行了少部分的施工工作外,截止到原告起诉时,一直未再派人进场施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期直接拒接电话。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李四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支付款项时,被告提供的刷卡POS机属于“二清套现机”,显示的收款商户是随机出现的商户名称,很明显该收款POS机不是绑定的公司账户,是李四为了个人套现使用,除非被告李四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有房屋装修工作迟迟未完成,导致原告租房居住至今,内心深感绝望,只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四、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施工的工程量已经完成了70%-80%,施工过程给楼下造成了损失,因原告要求房屋二期改造,地面全部拆除,四楼原顶面本身就有开裂的迹象,拆除重新增加了开裂的可能性,并且我方已经跟楼下协商可以给免费处理,但楼下要求全屋整体进行处理,要求过分,原告要求我方全部承担,所以我方不认可。卫生间漏水及拆除施工的费用,在原、被告施工项目里面是不含防水的,我方给原告卫生间、客厅地面、阳台重新做了防水,增加费用原告没有增加给被告。所以,双方之间出现争议。关于租金这块儿,我方不应当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

证据一、装饰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承揽关系;

证据二、原告的转账付款凭证及收据,证明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及款项往来;

证据三、目前房屋已完成工程量统计及房屋现场照片,证明已经完成及未完成的工程量;

证据四、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开工时间;

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条,证明原告在此期间一直租房居住至今。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但是竣工时间有异议,开工时间正赶上跨年度冬季,双方口头达成竣工时间可延期,所以没签竣工完成时间,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无法进行施工,公司在6月初才开始正式上班。原告在2020年4月份才重新增加了施工项目,不存在120天的完工时间即竣工日期。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被告不认可,吊顶及踢脚线未安装,这个是在施工项目里不存在的,被告可以申请鉴定。对证据四开工时间被告予以认可。对证据五被告不认可,因为没有约定竣工日期,所以不认可房租费用。

被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橱柜设计及报价,鞋柜、餐厅隔断柜、餐厅壁柜、阳台及客厅的防水,证明2020年4月增加工程量。

经质证,原告认可在2020年4月增加过工程量,但主张增加项目的款项6400元由原告直接是微信转账给被告李四。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下旬,以原告张三为甲方(发包方),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承包方),双方签订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实验中学,工程建筑面积70㎡,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报价单)。工程期限120天,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为空白。本工程总造价伍万元。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承包方自行设计并提供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发包方义务:4.1开工前三天,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承包方义务: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5.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期延误7.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⑴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⑵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7.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7.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程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工程验收和保修8.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8.2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8.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2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开工前三日,付款总额的60%,金额30000元;第二次开工进度过半,付款总额的35%,金额18000元;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付款总额的5%,金额2000元。工程进度过半指:木工完工、刮腻子喷漆或刷漆之前。……违约责任10.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有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2未办理验证手续,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损失的,有发包方负责。10.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10.4由于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负责修理,工期不顺延。10.5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标额的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该合同甲方发包人处有原告张三签字,乙方及承包人处加盖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有被告李四签字。

合同订立后,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开工给原告装修。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起陆续向被告李四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共计48000元。2020年4月,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施工的项目又增加6400元的施工项目,其中包括橱柜设计及报价,鞋柜、餐厅隔断柜、餐厅壁柜、阳台及客厅的防水。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被告6400元。原、被告对已经支付的款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给楼下居户造成损失以及施工一部分后无故停工,经多次催促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期不接电话,所以起诉被告并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装饰施工合同,请求被告退还装修款46000元(48000元+6400元-8400元已完成的装修工程量款),租金损失11000元(租金每月1000元),施工过程中给楼下造成损失1000元,卫生间漏水重新施工费用5000元,地砖开裂修补费500元。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被告认为合同之所以没有填写竣工时间,是因为合同赶上跨年度冬季,双方口头达成竣工时间可以延期,且由于2020年疫情影响,无法进行施工,公司于2020年6月才开始正式上班,原告在2020年4月又增加了施工项目,故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120天完工时间为竣工时间;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的房屋系二期改造,地面要求全部拆除,4楼原顶面本身就有开裂迹象,给楼下造成了损失,被告公司与楼下协商给予免费处理,而楼下居户要求全屋整体进行处理,没有协商成。卫生间漏水及拆除施工,在施工项目中是不含防水的,被告给原告卫生间、客厅地面、阳台重新做了防水,该增加的费用原告没有给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请求的租金,被告认为不应当承担。原、被告对其各自主张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除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外,均没有提供出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对已施工的工程量,原、被告亦不能相互认同,但原、被告均同意以现场施工的工程量为准。为此,本院建议原、被告对已经施工的工程量以及原告主张的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在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时书面放弃对施工过程中给楼下造成损失、卫生间漏水拆除重新施工费用以及地砖开裂修补费用的鉴定,仅要求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鉴定。

经本院委托烟台润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1、现场勘查双方达成一致项目费用为31742.8元;2、双方未达成一致项目有客厅阳台防水、餐厅与客厅隔墙双面防水、部分墙体石膏板封堵,费用为773.2元;3、伍万元合同外项目包括橱柜、吊柜、鞋柜、佛龛等费用为4009.5元。原告对该鉴定报告没有异议,被告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报告有漏项,没有地暖找平和防水的费用。经审查该鉴定报告,报告中有地暖项目和防水工程,其中,地暖工程合价为5117.25元,防水工程合价分别为233.72元、154.18元,定额人工费分别为24.2元和29.7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包旭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承租出租人包旭胜环保小区3号楼304室,期限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租金2100元(含100元电量)。2020年7月1日,出租人出具收条收取原告2020年7-9月房租3000元。2020年10月12日,出租人出具收条收取原告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4月12日房租6000元。

鉴定报告出台后,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装饰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款项18647.7元(已付款48000元+6400元-合同内已完工工程量31742.8元-合同外已完工工程量44009.5元),租金损失8000元(自2020年3月5日起计算租金8个月,每月100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对于报告中有争议的773.2元,原告没有主张权利。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增加工程项目的工期顺延一个月。

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李四独资企业,被告李四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司资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李四所有的位于海阳市飞龙商城305号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愿意付给原告22000元了结此案,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至少付给其2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各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被告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20天,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开工,应于2020年3月1日前完工,但由于2020年疫情影响,该合同工期应当相应顺延,根据本院办理另案所取得的交通运输部门恢复通行证据材料,因疫情影响,本案工期应顺延两个月为宜,即合同内工期顺延至2020年5月1日。依据是交通部门因疫情于2020年1月26日停止发车营运,于2020年3月22日恢复通车营运,时间近两个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增加施工项目,原、被告均认可增加的施工项目顺延一个月,原、被告施工合同应顺延于2020年6月1日竣工,但被告并没有在该时间节点完工,构成违约。原、被告又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本案而言,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装修款54400元,被告已经为原告施工的没有争议的工程量共计35752.3元,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装修费18647.7元。但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毕竟涉及到被告为原告还施工了客厅阳台防水、餐厅与客厅隔墙双面防水、部分墙体石膏板封堵,经鉴定,该部分费用为773.2元,因此,该部分费用应从被告返还给原告的装修费中减去,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装修费17874.5元。原告有证据证明每月租金1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没有在顺延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租金期限并没有扣除因疫情影响和增加工程量工期顺延的合理期限,被告在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时,应当予以扣除相应租金30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5000元。鉴定费的产生是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对已经施工工程进行的鉴定,原告请求该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施工过程中给楼下造成的损失、卫生间漏水拆除重新施工费用以及地砖开裂修补费用的鉴定,是原告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李四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四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司资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李四对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

二、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张三装修费17874.5元,赔偿原告租金损失5000元,承担鉴定费5000元,合计27874.5元;

三、被告李四对被告海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三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