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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李霞 | 点击:120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货发出去了,或者服务已经提供,但对方不付款的情况。由于法律经验的缺乏,一笔债权未回收,欲诉至法院,才发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尽管其间亦经常电话等催讨,但是在诉讼中常常举证不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下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货发出去了,或者服务已经提供,但对方不付款的情况。由于法律经验的缺乏,一笔债权未回收,欲诉至法院,才发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尽管其间亦经常电话等催讨,但是在诉讼中常常举证不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下面以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谈谈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的处理。

北京某广告公司2004年度欠上海某广告公司480万元人民币广告款,上海公司多次电话催讨,但是北京公司以其优势地位一直在拖,由于北京公司是上海公司的主要客户,这个案子上海公司一直不愿意起诉。2009年中旬,上海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出现暂时性困难,因此决定下力气要回这笔480万元欠款。但是,在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情况下,现在已经四年了,上海公司亦未书面催讨过,无证据证明时效有中断的事由。

经过对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初步调查与研究,我们设计了以下方案。

我们安排了一家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公司发出《询证函》,内容大概为:上海广告公司与某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此正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司目前尚欠上海公司480万元人民币(列出相对详细的清单)。在《询证函》的最后,是选择事项,即是还是不是,异议部分请用文字说明。《询证函》上加盖了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公司的印章。

上海公司的业务人员找到了北京公司的相关熟悉人员,北京公司财务部门很快就在《询证函》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确认无异议,签署了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诉讼时效在2006年就已经过了,但是2009年重新盖章确认,则诉讼时效应从盖章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

考虑到北京公司实力较强,为尽快拿回这笔欠款,作为代理人,我们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用了一种在诉讼实践中并不常用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当法院将《支付令》送达北京公司时,北京公司迅速向上海公司支付了480万元欠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面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开动脑筋,或许可以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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