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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者:朱晓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2838人看过

豫人社工伤[2012]1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50元;伤残二级:240元;伤残三级:230元;伤残四级:220元;伤残五级:200元;伤残六级:17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

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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