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内修建了100个车位,业主们每月向物业交200元可停车。在2018年某日,开发商告诉业主,车位“只卖不租”,每个车位售价20万元。业主不满,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在小区中,除了本案中所争议的停车位之外,小区内没有其他的停车位。作为该小区中唯一的停车位,且该停车位占用的是公共道路面积,因此该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律 师 解 读
2019年3月1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正式实施,修正后的新《规定》中,吸收了本市近年来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及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方面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家审批制度和本市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住宅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1、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不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