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是一件非常不文明的行为,而且社会危害极大,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一时间,“高空抛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上述《意见》刚刚发布的第二天,四川成都的一名女子就撞在了枪口上。
11月15日早晨,成都青羊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小南街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把菜刀从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接到报警后,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该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汪家拐派出所民警张文介绍,“到了现场后,我们民警立即进行摸排走访,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保安后得知,唯一异常的就是小区一对吵架的情侣。”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女,30岁,江苏人)抓获。
据了解,周某某与其男友是小区十楼租户,两人凌晨外出吃夜宵,直到早上七点多才返回,且是喝醉状态,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挥落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随后菜刀掉落至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
经初审,周某某对自己醉酒后因琐事与男友争吵,为泄愤将菜刀扔出窗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周某某扔下的这把菜刀只是砸到了公交车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根据《意见》的规定,周某某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意见》中也明确,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目前,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高空抛物”审理《意见》中所涉刑事焦点问题必看!
焦点一 从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 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 焦点二 高空抛物所涉刑事罪名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针对高空坠物行为,《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在此,小编希望大家,不要高空抛物,注意窗台、阳台上的物品摆放,避免坠物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