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权处分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55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因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

法律这么规定,是不是伤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对此,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小张与小芳系夫妻,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2018年5月,小张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对此合同,小芳不知情。

后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小张以房屋系其与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单独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李某则以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不知是小张与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支付了合理对价,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并起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小张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律师观点

1、合同有效;

2、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小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本案中,小张擅自处分其与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有效。故法院对李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知,本案李某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善意的,即对小张无权处分该房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

2、支付了合理对价;

3、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但是,本案中买卖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纠纷发生时李某对该房屋是小张和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已知悉。所以,李某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不具备其他两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对李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物权是否变动,也就是说合同是否履行,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李某无权要求小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处分权而不能履行的话,第三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