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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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并销售本单位赠品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9人看过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785号

 

被告人鲍某、唐某、徐某经预谋,利用鲍某、唐某担任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驻本市X商厦兰蔻牌化妆品专柜营业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其保管的兰蔻牌化妆品赠品602套(支),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0 552.6元,被告人徐某负责到百盛商厦门口帮助接应被告人唐某从X商厦仓库盗窃所得赃物,还负责将被告人鲍某、唐某窃取的所有赃物,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三被告人共同分花。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纠集被告人徐某,共同利用被告人鲍某、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巨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按事先的商定,由被告人徐某予以销赃,所得赃款共同花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徐某参与了事先预谋,实施了接应赃物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焦点:

1、 侵占并销售本单位赠品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鲍某、唐某利用自己是化妆品专柜营业员的身份,侵占公司的赠品,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全国是统一的,目前是六万元。


3、 涉案赠品金额是以核价结论为准,还是以实际销赃金额为准?

本案关键在于犯罪金额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按照核价结论确定犯罪金额,则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如果按照被告人徐某的实际销赃金额来定,则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9万余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区间是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网络上进行大量销赃快速套现时,其销售价格相对较低,不能以此为标准来认定涉案赠品的真实市场价格。应当以化妆品实际价值确定本案的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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