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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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该如何赔偿?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97人看过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职工工伤死亡的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实践中,职工死亡后,亲属面对一笔巨大的赔偿金,该如何分配,这成为让亲属之间争议不断的焦点,比如:工亡赔偿金有哪些?哪些主体有权领取工亡赔偿金?谁来支付工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答疑解惑。


工亡赔偿金,严格说来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01

近亲属的范围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体是是近亲属;修改之前《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已被修改)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领取主体是其直系亲属


两类亲属的概念有所区别,关乎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切身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直系亲属”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细微的差别,修改后的条例将兄弟姐妹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纳入了有权领取工亡赔偿金的主体范围,这扩大了保障主体范围。


02

丧葬补助金


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亲属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对死者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当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法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但是,“上年度”该如何理解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海地区的实施办法,此处“上年度”应当理解为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


03

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作了明确说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以上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但是以上人员并不是可以永远领取抚恤金,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简单说来:

  • 工亡抚恤金的计发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 计发期限:这项待遇是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不再发放。

  •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0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法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处的“上一年”又该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上述法条内容可知,“上一年”应为“工伤发生时的上一年”。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标准,虽然也是上一年度,但是却有差别。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的说明,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由此可知,两种补助金,其计算标准是有差异的,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有就高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这个标准既无地域之分,也无户籍之别,全国统一。


0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受领主体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受领主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该法条第三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受领主体未作明确范围。如果笼统地将所有近亲属列为受领主体,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目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供养的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属于一种精神抚慰补偿金。


实务中通常参照《继承法》的第十条规定的顺序来分配,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则上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等额分配,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时,再依照上述原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取得。《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顺序就很好的体现了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及亲属精神损伤的轻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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