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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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包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方丽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
被告:包X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上海XX律师。
原告郭XX与被告包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同日,依据原告申请裁定保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包X某及被告包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到庭参加庭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以2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笔违约金:以2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七点三,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七点三,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6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担保人伏XX担保。当日,原告通过尾号为3628的XX银行卡向被告尾号为9798的银行卡转账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款收据,后被告归还10万元。2018年2月28日,因被告资金缺口较大,在未归还上述款项的情形下,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万元。原告当天通过XX银行转账72万,XX银行转账18万,共计向被告转账9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并未返还。现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包X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与伏XX串通骗取被告钱财。伏XX是担保人,原告应同时向伏XX主张权利。伏XX代被告向原告还过25万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5万,利息未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银行利率没有那么高,被告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有借款人包X某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小写¥300,000,定于2018年2月12日之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备注栏:借款人逾期还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七点三计算。3、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借款人包X某金收到人民叁拾万圆整,小写¥300,000。”收据左下方有“担保人:伏XX,XXXXXXXXXXXXXXXXXX,2018.2.6”字样及手印。当日,原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0万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有借款人包X某向出借人郭XX借款人民币玖拾万圆整,小写¥900,000,定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备注栏:借款人逾期还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七点三计算。3、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借款人包X某今收到人民玖拾万圆整,小写¥900,000。”当日,原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72万元,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8万元。
被告通过XX银行账户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向原告转账2万元,5月24日转账两笔分别为2万元、1万元,6月10日转账5万元。
审理中,法院询问案外人伏XX,其表示代被告向原告归还多少本金、利息不能明确。
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关于伏XX涉嫌借款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出具《借据》、《收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被告主张案外人伏XX代为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与伏XX之间的借贷情况,本院对被告主张伏XX代为还款25万元难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期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同意。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X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的借期利息;
二、被告包X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XX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以9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2018年4月30日止的借期利息;
三、被告包X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X以人民币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
四、被告包X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X以人民币9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6元,由原告郭XX负担800元,由被告包X某负担15,4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包X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方丽娟律师,专利代理师。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合同、侵权领域的诉讼与非诉工作。曾代理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债务处理、人身伤害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