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凡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张少凡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87345435点击查看

周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少凡|时间:2020年06月25日|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祁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又名B),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3日生育儿子A,婚后,被告疏于照顾家庭,经常无故猜疑原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渐破裂,分居至今已逾一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A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A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并非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7月相识恋爱,三年后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2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2月3日生男孩A,婚生男孩A现在被告母亲处带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常口信息、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了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能念及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及年幼的小孩,夫妻之间相互信任,互相包容,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原告A诉请与被告B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请求与被告B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B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全站访问量

    28654

  • 昨日访问量

    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少凡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