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平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盗窃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刘海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610人看过

盗窃罪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目录

1  成立条件 2 构成特征 3 内容 4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  成立条件 2 构成特征 3 内容 4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4.1 与诈骗罪区别

盗窃罪 -  成立条件

(一)盗窃的对象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许霆因盗窃罪被判5年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对于盗窃机动车的处理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盗窃罪 - 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又包括电、煤气、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但是一些特殊的财物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 - 内容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对盗窃罪而言,不但要求客观上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罪过。盗窃罪的主观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也有其特色:主观必备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而其他主观因素例如犯罪动机、认识错误等,也值得研究。

一、盗窃故意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结合盗窃罪的特点,盗窃罪的故意内容包括:明知自己秘密窃取行为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体加以分析,盗窃罪的故意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内容。

(一)认识因素

根据罪过的一般理论,认识要素是指对于构成犯罪所必备的构成要件所具有的认识。一般说来,盗窃犯主观上所应具有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对犯罪对象属性的认识

犯罪人对犯罪对象属性的认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如果犯罪人不认为犯罪对象具有经济价值,而是误认为是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废弃物而取走的,不构成盗窃罪;二是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不具有法定排除性,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对象。此种认识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直接指向法律所特别保护的其他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而决定着盗窃罪与以盗窃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之间的差别。例如,如果行为人明确认识到其所盗窃的是法律所特别管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则由其主观方面决定了其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处罚。

2.对他人占有状态的认识

犯罪人必须明确认识到犯罪对象正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对于他人控制的认识包括认识到处于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和处于他人的可能控制之下两种情况。因此,如果误认财物系他人抛弃或遗弃之物而占有的,主观上就缺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故意。应当注意到的是,对犯罪对象处于他人的占有状态之下的认识,只是一种概然性认识,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还是非法的占有。

3.明知犯罪对象的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

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即明确自己盗窃此类物品必然构成盗窃罪。对此,学界有人认为,“较大”、“巨大”是司法机关事后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所掌握的标准,并不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所预见,只要行为人所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在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即可构成犯罪。此种观点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原理。

盗窃罪

理由是:从实际效果分析,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数额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对于盗窃罪犯罪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人并没有针对特定财物进行盗窃,而是相机而动,偷到多少算多少。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概然性认识,则以实际窃取的数额认定是较为合适的,因为实际窃取数额的多和少均与犯罪人的主观认识相一致。

(2)犯罪人本意在于小偷小摸,但是意外地偷到大量财物,自己尚未发觉,或者发觉后马上送回失主手里。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实际盗窃数额来认定犯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例如,郭某因为天寒而偷了件他人在外晾晒的棉袄,却不知棉袄内夹藏有数千元钱,案发后棉袄被追回,钱一分不少。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只针对那件棉袄,却没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目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棉袄内有钱。如果按其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将其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就容易导致客观归罪。

(3)犯罪人本意在于盗窃巨款,而因为意外因素只窃取到很少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实际盗窃数额来认定犯罪,则显然是轻纵犯罪人。例如,刘某知道某企业财务处的保险柜内有待发的工资款200万余元,于是深夜入屋盗窃,但因撬不开保险柜,只顺手拿走了办公室里的几件办公家具。不能因为其客观上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作为犯罪处理,那显然是放纵了犯罪。

盗窃罪 -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主要依据盗窃数额来判断。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与诈骗罪区别

盗窃罪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