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误工费。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并未因本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且被上诉人父母均为深圳本地户口人员,且均已达到了退休年龄,依法享有足够的退休金保障其生活,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一必不可少的条件。
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主张原告父母有固定收入来源,但被上诉人的父母均已达法定被扶养人年龄,原审判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否定被上诉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