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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球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误工费。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并未因本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且被上诉人父母均为深圳本地户口人员,且均已达到了退休年龄,依法享有足够的退休金保障其生活,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一必不可少的条件。

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主张原告父母有固定收入来源,但被上诉人的父母均已达法定被扶养人年龄,原审判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否定被上诉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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